发布时间:2023-05-12 | 信息来源:北京海关 | 点击量:3455
依据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》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及《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》(ICAO TI)等要求,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危险物品。
在运送全过程中,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果满足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》(TDG) SP188 特殊条款的规定,一般情况下,就可以与普通货物一同运输。
一、锂含量和瓦特-小时比率要求
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,锂含量不超过1 g,对于锂离子电池,瓦特-小时额定值(换算公式:Wh=V×Ah)不超过20 Wh。
示例1:
三、封闭的内包装要求
除装在设备上的,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里,有防止电池和电池组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。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可能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,内包装须装在符合TDG 22版第4.1.1.1、4.1.1.2和4.1.1.5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。
示例4:
说明:包装完整,内含有足够的衬垫材料,对包装内产品有一定的保护作用。
示例5:
说明:无缓冲装置,没有足够的衬垫材料,未能起到足够的支撑保护作用。
四、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要求
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坏和发生短路,设备须配备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(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除外,如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(RFID)、手表、感应器等)。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,该设备应包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,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,且设计应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,除非含有这些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。
五、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要求
每个电池或电池组满足TDG 22版2.9.4(a),2.9.4(e),2.9.4.(f)(如适用)和2.9.4(g)的规定:
六、锂电池标记要求
每个包装件都应按照TDG 22版5.2.1.9标记相应的锂电池组。按照国际民航组织TI包装指南,锂电池包装件张贴5.2.1.9标记和5.2.2.2.2式样9A标签,应视为符合本特殊规定。
示例6:
说明:锂电池包装件张贴了5.2.1.9标记和5.2.2.2.2式样9A标签。
示例7:
说明:缺少锂电池标记;普通纸板箱不是UN箱。
然而,上述锂电池组标记要求不适用于(1)包装件内仅含有安装在设备(包括电路板)上的纽扣电池;(2)当托运货物中含有不超过两个包装件,且每一包装件内含有装在设备上的不超过四个电池或两个电池组。
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,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晰可见,或印在集合包装外部张贴,且集合包件标明“OVERPACK(集合包装)”字样。“OVERPACK”字样的高度至少为12 mm。
七、跌落试验要求
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,每个包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1.2 m的跌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,不发生内装物移动,以致电池与电池(电池组与电池组)相互接触,并且没有内装物泄漏。
八、包件毛重要求
除被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/电池组外,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30 k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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